融孚所成功办结一起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案及其《仲裁裁决》在中国法院的承认及执行
  • 2015-12-04

在一起涉及国际货物买卖保证金返还纠纷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案中,融孚所成功代表作为仲裁申请人的德国客户取得了胜诉的《仲裁裁决》。随后,融孚所又代表申请人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成功申请承认及执行该《仲裁裁决》。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在该新仲仲裁案的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曾抗辩称:涉案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有权以保证金抵冲申请人违约致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违约并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申请人曾就该等损失向申请人发出了《索赔函》,申请人已在该《索赔函》上签字;该签字行为应视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损失索赔的接受;之后,被申请人依涉案合同的上述约定,以保证金抵冲了被申请人的该等损失,故被申请人无义务向申请人返还担保金。被申请人为此向仲裁庭提交了证人证言,以图支持其所提的申请人上述签字行为系对被申请人所提损失索赔的接受的抗辩主张。
                    
但在仲裁庭审过程中,经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证人的有效盘问,申请人成功证明申请人 上述签字行为仅是表示申请人对《索赔函》的接收而非接受,仲裁庭最终认定申请人的上述签字行为仅是表示对《索赔函》的接收而非接受,并出具《仲裁裁决》支持申请人所提出的本金、利息、律师费、仲裁费用等仲裁请求。
                        
随后的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程序中,主要存在两大焦点:(1)涉案合同的仲裁条款约定在新加坡经仲裁解决并依当时有效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进行,但仲裁条款没有指明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被申请人因此主张仲裁条款无效;(2)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曾以上述第(1)点为由抗辩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仲裁庭仅在《仲裁裁决》中裁定仲裁庭拥有管辖权,但没有直接针对被申请人的上述抗辩做出回应,被申请人由此认为新仲仲裁程序违法。
                     
最终,因申请人提交了相应的新加坡法律证明涉案仲裁条款符合新加坡法律的要求,且涉案仲裁条款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公示的示范条款相似,法院因此认定涉案仲裁条款有效;因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未在《要求仲裁庭裁定的争议清单》中列明管辖权异议的争议,未要求仲裁庭对此做出裁定,法院由此认定仲裁程序不存在程序违法。最后,《仲裁裁决》顺利被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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