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孚动态 | 融孚Ladies’ Home案例研讨分享会第八期顺利举办
  • 2023-03-21

0272e52416373586eabb2dadd8037ea5.jpg


3月17日,“ladies’Home案例研讨分享会”第八次活动顺利召开,本所合伙人陈厚桦律师在律所大会议室给各位女律师及对本主题感兴趣的男律师们分享了以“法人人格否认”为主题的案例,就其亲自代理的一件上亿标的的涉外合同纠纷的代理过程及经验进行分享,并与大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陈厚桦律师分享的案件为有关芯片加工封装的涉外合同纠纷,其代理的目标之一是保护某国内公司,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该国内公司应当对某国外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该案中“法人人格否认”的认定是关键。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国外公司与同样作为被告的两家国内公司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关系,国外公司与一家国内公司存在股东关联,与另一家国内公司甚至不存在股东关联。但原告认为被告国外公司与国内公司共同作为定作人参与了整个合同的履行,故要求其共同承担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义务。
陈厚桦律师分享的案例,是以律师成功帮助客户免除了其为国外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阶段性胜利,并为其后续帮助客户达成两件上亿标的的关联案件的和解埋下重要伏笔,最终顺利达成法院调解,为客户争取到了诉讼中的最大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确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司及公司股东之间,对于非公司股东但与公司存在关联或控制关系的主体是否适用未予明确。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并不局限于公司及其股东之间,而是已经扩大了适用主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情形下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失衡。非公司股东但与公司存在关联或控制关系的其他主体通过操作或控制公司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具有同质性。对此基于公平及诚信原则,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以实现实质公正。在我国公司法下,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基本原则,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是一种例外适用原则。只有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被滥用,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才能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例外适用。
在分享会上,陈厚桦律师详细讲解了案件经过、其作为被告方的主要代理意见,及其进行法律检索获得的其他相关案件的裁判要点,全面、生动地诠释了“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素及在真实案例中可能被认定的要点。本次分享会圆满召开,并获得了与会人士的一致好评。

版权所有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10 沪ICP备10203098号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