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 本所代理案件入选最高院公报,推动立法建设
  • 2023-04-10

编者按


近日,上海高院、上海新闻广播《法眼看天下》栏目全媒体系列访谈《你好,审判业务专家》,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专家、上海宝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子良做客直播间。徐院长在节目中重点介绍了2015年承办过的一个案件,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并为《民办教育促进法》、《民法典》修订和立法提供借鉴。本所合伙人杨维江律师恰系该案胜诉方的代理人。


杨维江律师代理的上海H美术进修学校和L某某的民办学校出资人/举办人纠纷案【(2015)虹民二(商)初字第851号、(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61号】,入选2016年第9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公报刊载后不久,我国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学校终止时,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的办学或者公办学校的办学。其后,《民法典》也明确非营利法人不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利润。2021年,国家对教培行业进行整顿,再次明确非营利学校不得进行营利性的经营。


什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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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创刊于1985年,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文献汇编,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在国内及海外公开发行,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典型案例等各类重要司法信息的权威载体。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采纳,意味着成为对全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优秀案例,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都有亮点,具有前瞻性和指引性。


裁判摘要


1、对于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的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变更举办人身份的,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2、对于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确认其出资份额的,因该类民办学校系公益性组织,对该类学校的出资在本质上属于向社会的捐赠,民办学校对于已投入的资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且投入的财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非归属于出资人,故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其要求确认出资份的诉请没有法律上的财产权依据。


3、对于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基础的事实确认,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当事人诉请要求确认没有法律权利基础的某项事实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2011年,客户上海H美术进修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由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于准予成立登记,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学校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举办者代表T某某、Y某、L某某等5人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同时学校章程载明:学校由举办者D公司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50万元举办,学校的注册资金50万元,举办者不要求回报;学校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学校董事会讨论聘任和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订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的,必须得到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等。


章程还对学校终止时的财产处理作出规定:“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国家税收;(四)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与本校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012年,由学校和D公司、T某某、Y某形成《股东管理制度修订版》,其中载明:T某某、Y某和L某某三人为学校的实际、唯一出资方,持股比例分别为40%、25%和35%,分红比例与持股比例一致。


2015年,L某某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确认其为学校的出资人暨举办者,出资比例为35%。


一审法院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是身份权,确认或否认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特有的权力,属行政许可内容,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故裁定驳回L某某的起诉。L某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1、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根据《民办教育法》登记设立,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属性,不同于根据《公司法》等商事法律法规设立的公司或其他企业法人,出资人对学校不享有类似于公司股东或企业合伙人的财产权利,即当事人不宜以《公司法》思维,惯性的解决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出资问题。


2、当事人以其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实际出资人(隐名出资人)为由请求确认、变更举办人身份的,即请求显名,属于主管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3、对于没有法律上权利基础的事实确认,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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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维江 合伙人

weijiang.yang@sglaw.cn

致力于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复杂商事争端解决、政府和公共事务等业务领域。

杨维江律师近年来代理的诉讼案件中多例入选最高院、上海高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长宁法院等各级法院的公报、经典案例和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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