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实务前沿,共话风险防控——融孚律师事务所刑事与反舞弊委员会成功举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专题分享会
  • 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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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探讨当前经济犯罪领域的实务热点与辩护难点,提升律师团队的专业应对能力,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刑事与反舞弊委员会于2026年4月17日成功举办了虚开罪的专题分享会。本次会议聚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认定与业态类型”,吸引了所内众多律师同仁的积极参与,现场研讨气氛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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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活动专门邀请了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上海律协财税与海关专业委员会的王常栋律师,王律师为经济法学学士,EMBA硕士,兼具注册管理会计师CMA、税务师以及拥有上市公司独董资格。王律师已有十六年法律财税执业经验,是CCTV-12的人气律师、多部财税实务著作的主编和起草人,连续三届区优秀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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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由融孚刑事与反舞弊委员会委员郑卫东律师主持,郑律师拥有多年的企业法务合规工作经验,兼具税务师专业资质,精通税法理论与争议解决。


首先,王律师开篇即指出,自2024年3月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24解释》”),虚开类犯罪的本质已经严格限定为“可能造成增值税损失的虚开行为”,这意味着,认定虚开犯罪客观上不能仅看形式上的“虚开”行为,而必须审查行为是否实质上侵害了本罪的保护法益,即国家的税收利益。《2024解释》已经明确“对于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未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行为,不以本罪论处”,这为大量存在真实经营背景、情节轻微的涉税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出罪路径,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其次,王律师深入剖析了当前司法实践中认定虚开罪的两大核心逻辑,这也是刑辩中需要着力构建的防线。

第一, 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增值税是典型的流转税,其纳税义务人在法律上为销售方,但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比如“挂靠经营”,若受票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并支付了货款,即便开票主体与交易主体不一致,只要受票方实质上承担了进项税负,其享有的抵扣权便是真实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观点亦指出,此类如实代开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不宜认定本罪。反之,如“变更主体代开”,即让销售方将发票开给未参与实际交易的第三方,则该第三方完全虚构了抵扣权,其行为直接破坏了增值税链条。

第二, 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这是认定犯罪的终极标准,即使形式上虚构了交易,也需判断是否实际造成了国家增值税款的流失。例如,在“对开”“环开”等情形中,由于开票方与受票方相互虚开并抵扣,在闭环内未导致国家税款的净损失,因此不构成本罪。而“富余票虚开”则构成犯罪,因为其实质是将原本不能抵扣(如销售给个人)的业务,“变造”为可以抵扣的业务,从而造成了本不应发生的税款损失。

最后,王律师结合实际案例,为我们深入分析了多种高发的虚开模式,比如:

“暴力虚开”和“洼地虚开”就是典型的虚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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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暴力虚开还是洼地虚开,在金税四期“以数治税”的监管环境下都无处遁形。企业必须坚守“四流一致”的合规铁律,彻底杜绝无真实业务的开票行为。对于税收优惠,也应确保以真实经营为前提,否则或将面临补税、罚款乃至刑事责任的高风险。

本次分享历时2个小时,内容详实,讨论热烈。融孚律师事务所刑事与反舞弊委员会将持续关注经济犯罪领域的前沿动态,通过系列专业研讨,不断提升团队在复杂涉税案件中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更精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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