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ABS市场首例监管账户破产隔离裁定问世
  • 2019-11-04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支持山西证券作为案外人对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债权人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监管账户作为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认为该监管账户的资金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依法对该账户中止执行。虽然这一裁定还未最终生效,但它却是企业ABS市场首例法院支持ABS监管账户破产隔离的案例,或将对企业ABS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国内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起步后发展较为缓慢,从2014年开始在监管机构的相关基础制度完善出台后迎来了爆发式增长。根据统计,截至目前,企业ABS已累计发行3.44万亿元,存续规模1.83万亿元,存续规模中以融资租赁债权、应收账款和保理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ABS就有约9,000亿元,占比达到50%左右。面对规模如此之大的存量规模,监管机构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规则体系,陆续出台了针对融资租赁、应收账款等大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挂牌指南和信息披露指南,进一步约束和规范产品的申报发行和存续期管理。


在此类融资租赁ABS业务中,产品往往引入监管账户的设计,用于归集融资租赁公司入池租赁资产的回收款,以防止资金混同和挪用风险。然而,在实际的存续管理操作中,仍面临多种无奈,尤其是在原始权益人经营不善、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或破产时,该监管账户无法与其其他经营账户第一时间进行有效区分,监管账户的回款资金以及基础资产后续回款有可能成为破产财产,为管理人的存续期管理带了巨大的挑战,也严重影响了ABS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不少投资者仍将此类ABS产品视为主体融资产品。


本次武汉中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首先明确了在特定条件下,不能简单适用以账户登记名称为标志的“登记主义”来判断案外人对涉案账户资金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其次,武汉中院依据管理人与融信租赁签署的《买卖协议》、《监管协议》,支持融信租赁作为服务机构将其归集的基础资产的回收款汇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已被特定化。据此,法院支持管理人对监管账户资金享有所有权,中止对账户内资金的强制执行。该判决首次在司法层面肯定了ABS产品监管账户的设计意义,认可其具有破产隔离的效力,无疑给整个企业ABS市场的参与各方打了一剂强心针。


本次融资租赁ABS的司法判例,进一步巩固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制度基础,不仅对于ABS产品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的法律实践探索意义重大,同时也为ABS下一步的立法提供了重要借鉴。

版权所有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10 沪ICP备10203098号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