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間劳动用工管理Q&A(三)
  • 2020-02-11
  • 李淑芹

      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改变了我们每个人目前的生活方式,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合规性管理也面临着一些不可回避的新问题,引发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为了助力用人单位在特殊时期劳动用工的合规管理,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们制作了如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間劳动用工管理Q&A》,敬请参考。(于2020年2月11日增补)


作者:李淑芹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融孚所劳动人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Q4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在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上提出了哪些要求?

    A41:人社部发〔2020〕8号在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上提出了如下要求:

  (1)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2)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3)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Q4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在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上提出了哪些要求?

    A42:人社部发〔2020〕8号在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上提出了如下要求:

  (1)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2)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3)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Q4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明确了哪些援企稳岗措施?

    A43:沪府规〔2020〕3号明确了如下援企稳岗措施,其中在灵活用工政策发明方面明确,在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外,还提出可以通过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1)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2)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从2020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3)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4)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5)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6)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Q4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在有序复工方面有何要求和举措?

    A44:沪府规〔2020〕3号)在有序复工方面有如下要求和举措:

  (1)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聚焦各类企业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加强口罩、体温计、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供应。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发挥好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作用,通过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多种方式加强企业对接,切实帮助企业复产复工。

  (2)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力度。在企业自我管理防控疫情准备和风险评估基础上,引导企业优先安排疫情平稳地区员工回流就业。促进就业供需对接,搭建企业用工对接服务平台,依托微信、网络、视频等渠道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活动,畅通企业间对接通道,帮助企业缓解招工难矛盾。

  (3)培育支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发展。加快培育网络购物、在线教育、在线办公、在线服务、数字娱乐、数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网络诊疗、原创新药、医疗用品、医疗器械等健康产业,支持一批高成长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2020年,受理的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支持电信运营企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免费提供6个月以上的云视频会议等云上办公服务。

 

    Q45、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了哪些加强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的要求?

     A45: 该通知提出了如下加强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的要求,其中对于2019年底参加失业保险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20%:

  (1)放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的裁员率条件,对于中小微企业,将裁员率条件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对于2019年底参加失业保险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20%

  (2)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相关标准确定。

  (3)《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0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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