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竞业限制的法律风险实务探讨(一)
  • 2020-03-25
  • 杜哲锋、朱一菲

随着鼓励社会办医的利好政策相继出台,医生多点执业的推广,医生执业变得更加自由,医疗机构之间医生的流动性变大。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下文简称医疗机构)在聘用医务人员时,考虑到保护自身利益,一般都会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设置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双方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本文依据现有的审判实例探讨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之间离职竞业限制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一、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均由双方约定等内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了当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时,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以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医务人员竞业限制的特殊性


医疗机构不论其性质属于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因提供医疗服务关系到公众的健康,涉及公共利益,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相较于一般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竞业限制,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权利冲突更复杂,不仅关系到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双方的利益,还会涉及患者以及公众的切身利益。所涉及的权利冲突是医务人员的自由择业权、医疗机构的可保护利益、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那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与医务人员约定竞业限制相关的内容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文结合相关的案例进行进一步分析。


三、医疗机构可保护利益的范围


可保护利益范围: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实务中,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之间主要围绕商业秘密保护产生竞业限制纠纷。医疗机构的商业秘密主要涉及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情况、处方、方法(注意:医疗领域疾病的诊断和常规治疗方法具有公开性,不属于商业秘密)以及客户资源等。


四、可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


1.主体范围: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主要分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两种。医疗机构为用人单位,医务人员为劳动者。劳动者主要分为三类即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其中,涉密员工主要是指核心技术人员、关键技术人员、高层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市场销售人员等。若医务人员担任这些职位,则属于竞业限制义务主体注意:我们不建议利用亲属从业来规避竞业限制。


案例一:(2016)粤1971民初21119号


东莞莞城美立方美容医院(下文简称美立方医院)与赵正杰劳动争议案


案情概况:赵正杰入职美立方医院担任医生一职,双方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后美立方医院发现赵正杰在其就职期间,赵正杰和其配偶共同设立了一家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以该公司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医疗美容门诊部。赵正杰辩称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其配偶一手筹备、投资、设立,自己仅是投资该公司,认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美立方医院不同,且成立时没有实际经营,故与美立方医院不存在竞争关系。而医疗美容门诊部的登记成立事项也均由其配偶一手操办,自己并非医疗美容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法院认为:赵正杰在美立方医院担任医师,其掌握了美立方医院的相关医疗设备、医疗技术情况,并掌握了美立方医院的客户资源,这些信息均属于美立方医院赖以经营的商业秘密。赵正杰在任职期间具有法定竞业限制义务,在其离职后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赵正杰在职期间就参与了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并利用该公司设立与美立方医院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医疗美容门诊部。故法院认为赵正杰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均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2.地域范围: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地域一般应具有合理性,应限制在原医疗机构业务所及的地域范围内。注意:医务人员与原医疗机构结束劳动关系后在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与新的医疗机构建立劳动关系,若新的医疗机构在约定的地域范围内存在分支机构,视为双方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案例二:(2015)苏中民终字第05836号


任伟民与苏州工业园区新宁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新宁诊所)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情概况:任伟明作为外籍医生与新宁诊所签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作为附件。合同中约定任伟明应遵守商业道德,保证不将新宁诊所的营业事务向第三者透露,不在苏州市范围内经营同类业务。任伟明离职后在上海百汇医疗机构(下文简称百汇医疗)工作,其实际工作的诊所在上海市范围内,但是百汇医疗在苏州设立有两家诊所。


法院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虽然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地域为苏州市范围内,但百汇医疗在苏州设立分支机构,且百汇医疗与新宁诊所均从事医疗服务行业,明显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故任伟明离职后前往百汇医疗工作属同业竞争的行为。


3.时间范围:基于劳动关系而设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两年以内;非基于劳动关系而设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不受限制。


4.行业范围: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五、法律建议


根据对本文中选取的案例进行分析可知,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之间关于竞业限制的重要争议点主要围绕主体适格问题即医务人员是否包含于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范围内、限制范围是否合理等内容。现本文围绕前述争议焦点提出如下法律建议:


1.实务中对于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范围已做适当扩展,认可双方约定的用人单位扩展到其关联公司,劳动者扩展到其近亲属。当然,主体范围越大,于用人单位越有利,于劳动者越不利,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双方可结合实际情况而做不同的约定。


2.注意限制范围的合理性,笔者建议在保证合理性的前提下依据实际情况约定具体的限制范围。如关于时间范围,若双方是基于劳动关系而设定的竞业限制义务,那么因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不超过两年,则需注意约定超过两年部分无效,但两年内的部分有效。若双方是基于非劳动关系如医务人员不仅担任医疗机构的技术人员,更担任着医疗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则设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可以不受竞业限制两年期限的限制。双方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约定具体竞业限制期限。


作者:杜哲锋 |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公司与商事、医疗大健康


作者:朱一菲 |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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