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竞业限制的法律风险实务探讨(二)
  • 2020-04-06
  • 杜哲峰、朱一菲
承接《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竞业限制的法律风险实务探讨(一)》一文,本文继续探讨营利性医疗机构(下文简称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之间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生效和解除两方面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一、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补偿金一般在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有具体数额以及支付方式,当数额没有约定时,则按照医务人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当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则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的支付方式为:按月给予。
在实务中,为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可以约定为在职期间支付(应与工资严格区分)、离职后一次性支付或离职后按月支付。此时需要注意,如果医疗机构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按月支付方式支付时则可能承担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被认可的法律风险。如《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竞业限制法律风险实务探讨(一)》一文中的案例二【(2015)苏中民终字第05836号】,二审法院就否定了在职期间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性质,即使任伟明与新宁诊所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月基本工资的20%且双方都承认工资单中明确显示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金为7600元,但是二审法院依然将该笔费用认定为任伟明在职期间劳动报酬组成部分。
二、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医务人员在职期间负有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若双方签订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宜定性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以医务人员离职生效条件。注意,与竞业限制补偿金相关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生效和解除问题。
1.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双方在医务人员离职时仍然未完善相关内容达成协议的,则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在医务人员离职后不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案例:(2017)粤04民终193号珠海陆达美容外科医院和余苑兰竞业限制纠纷案案情概况:余苑兰为病房护士,与珠海陆达美容外科医院(下文简称陆达美容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合同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双方在劳动合同以及竞业限制合同书中仅约定余苑兰的竞业限制义务,但并未约定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余苑兰辞职后入职另一家医疗美容公司。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为合同书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完善竞业限制条款达成协议,陆达美容医院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向余苑兰支付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陆达美容医院以余苑兰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故意回避达成竞业限制补偿金协议为由要求余苑兰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具有明确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约定,但是医疗机构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能推定协议当然无效。医务人员仍需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解除协议。
如《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竞业限制法律风险实务探讨(一)》一文中的案例一【(2016)粤1971民初21119号】,赵正杰与美立方医院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当赵正杰离职后,美立方医院认为赵正杰在职期间已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从而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赵正杰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从未向美立方医院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美立方医院也从未与其确认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故法院认为在双方均未明确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即使美立方医院未向赵正杰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赵正杰亦负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竞业限制协议不会自动解除。
当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不论是双方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还是医疗机构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只要离职后医务人员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便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法律建议
根据对本文中选取的案例进行分析可知,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之间关于竞业限制的重要争议点主要围绕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和支付、竞业限制条款和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以及解除等。本文现围绕前述争议焦点提出如下建议:
1.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约定为按月支付
赵正杰与美立方医院劳动争议案中,二审法院在双方都承认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为在职期间支付的情况下仍然将该费用认定为劳动报酬组成部分(但是承认离职后一次性支付和离职后按月支付两种支付方式),说明法院对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方式的认定具有自由裁量权。为了降低因支付方式发生争议导致医疗机构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被承认的法律风险,建议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尽量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进行约定即离职后按月支付,从而减少双方对竞业限制补偿金性质的争议。当然按月支付的方式不仅能够降低前述的法律风险,还能够方便医疗机构督促医务人员在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医务人员及时明确提出解除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
关于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解除问题,为避免产生纠纷,建议当双方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或医疗机构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三个月时,医务人员最好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向医疗机构发出解除通知等形式明确表示解除相关条款或协议,从而保障自己的择业不受约束。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杜哲锋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公司与商事、医疗大健康


朱一菲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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