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本所争议解决委员会委员陈士晔律师代理一起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刑事案件,凭借精准的法律判断、周密的辩护策略和积极的沟通协作,最终虹口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成功为委托人王女士争取到酌定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追诉,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最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本案中,委托人王女士原系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人员,后因公司拖欠其65万元销售提成,遂向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公司为逃避支付提成款的义务,遂以涉嫌职务侵占人民币400万元为由向本市虹口区公安机关报案,并成功立案,形势一度对王女士极为不利。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团队迅速介入,全面梳理案情,制定了环环相扣的辩护策略,并稳步推进:
一、主动投案,固定自首情节
在获悉公司已报案并且成功立案的第一时间,律师立即分析法律风险,判断主动到案的必要性。随后,律师陪同王女士前往公安机关,清晰陈述事实,依法配合调查。并对投案自首情节做了全面取证。这一关键举措,成功为王女士争取并固定了“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为后续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聚焦数额,精准界定罪责
公司向公安机关控告王女士职务侵占的金额高达400万元,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律师团队并未被表面数额所困,而是细致审查了数年来所有的财务往来、业务凭证及合同文件。通过与检察机关多轮专业、理性的沟通,并提交详实的证据材料与法律分析意见,最终成功将涉案金额从指控的400万元,大幅核减至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定的8.4万元。这一根本性突破,极大降低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评价与刑罚可能性。
三、主动退赔,彰显悔罪诚意
由于与公司存在众多纠纷,王女士及律师团队深知几乎不可能获得报案公司的书面谅解,但律师基于对司法实践的深刻理解,建议王女士将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8.4万元直接退还至公司账户,完成退赃退赔。检查机关将这一事实转达给公司后,公司竟将该笔款项再次退还给王女士。在律师的建议下,王女士再次将8.4万元汇入公司账户。
这一主动、坚持履行财产责任的行为,积极弥补了单位损失,充分向司法机关表明了王女士真诚悔罪的态度,赢得了检察机关的认可。
四、厘清背景,揭示案件起因
律师深入调查案件背景,发现王女士在公司报案前,已因公司长期拖欠其高达65万元的销售提成而依法提起了劳动仲裁。律师将仲裁材料及相关证据作为关键辩护材料提交,有力地证明了本案的发生与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先行侵害王女士合法劳动权益密切相关。这为合理解释案件起因、全面评价当事人行为性质提供了关键视角,在检察机关及听证会成员心目中树立了更为正面的形象。
五、关注细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辩护过程中,律师还关注到王女士作为女性劳动者的特殊处境。律师协助王女士整理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反映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孕期存在不当言行,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了影响。这一细节的呈现,使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处境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体现了辩护工作的人文关怀与法律的温度。
综合上述,律师所做出的扎实有效的辩护工作经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慎审查,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主要意见,认为王女士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被害人(单位)存在过错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女士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
优秀刑事律师不仅具备专业的洞察力,敏锐的思维,更具有人文关怀的温度。陈士晔律师的有效辩护让委托人免于刑事追诉,彰显了本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精湛专业素养、灵活的应变能力。我们坚信,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自由、名誉与未来,必须本着竭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着精神,以最高的专业标准与责任心对待。本所将继续秉持“专业、专注、尽责”的理念,为客户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陈士晔
融孚律师事务所 律师
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执业领域集中于刑事辩护、控告,民商事争议解决。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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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